「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106年9月5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B號令修正發布,自107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21178C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原函、修正規定對照表及教育部令影本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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