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所定「每月工作收入」之認定標準,請 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4年4月8日府人退字第1040067407號函辦理。
二、相關資料如附件所示。
公保法28條所定所定「每月工作收入」之認定標準銓敘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