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104)年5月1日勞動節,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按日計薪之臨時人員,當日給予休假1日,並奉 校座指示當日如上班者給予一日薪津之加班費,請 查照。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辦理。
二、上開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爰此旨揭人員如當日正常上班,依規定給予補假1日。
三、並奉 校座指示當日如上班者應給予一日薪津之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