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並確保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請 查照。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函文乙份供參。
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