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04年5月29日生效,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令及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影本各1份。
附件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