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在外兼職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4年9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40183998號函辦理。
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請各公立國中小教育人員務必遵守上開規定,違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