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68552號函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因裁撤(併)後,契約進用人員留用或預告中止契約疑義,教育部業於102年7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065351號函函釋在案,公立幼兒園裁撤(併)屬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0條所稱「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情形,人員得由新舊雇主商定留用或終止勞動契約,請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9年4月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2049號函辦理。
三、另公立幼兒園組織編制縮減超額契約進用人員處理方式,教育部業於104年5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23987號函函釋在案,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出缺,應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以超額人員移撥方式補實他園(校)缺額,與現行規定不符。公立幼兒園因組織編制縮減致契約進用人員超額情形,雇主依法得與超額人員終止勞動契約予以資遣。又有關幼兒園員額配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為最低限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視幼兒園實際需要另訂優於本標準規定,爰尚非不得超額配置人員。契約進用人員遷調事宜在未納入本辦法修正前,仍依現行規定及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至辦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時,得否視公立幼兒園裁撤(併)時程實施人力控管,於簡章中明定各該缺額之期程一節,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 「(第1項)契約進用人員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但幼兒園或學校未有開缺或第一學期以聯合公開甄選方式作業,並有備取名單足供當學年使用者,不在此限。…(第4項)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是以,依本辦法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所進用之人員應為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正式人員,其工作屬繼續性質。
五、又本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其契約期間應至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第2項)前項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所進用之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其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第3項)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其期間未滿三個月者,由幼兒園或學校自行辦理,得免經公開甄選;三個月以上者,由幼兒園或學校公開甄選,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復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略以:「(第1項)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代理人員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第6項)…第一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但因請假或留職停薪之代理期間,不在此限。」援上,因應幼兒園裁撤(併)實施人力控管進用定期契約人員,其屬臨時性替代人力,非屬正式人員,應由幼兒園或學校自行辦理甄選或公開甄選,所簽訂之定期契約除因請假或留職停薪之代理外,以不超過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