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校舉辦校慶紀念日(校慶日)應以一天為原則,且每學年以辦理一次為限,詳如說明,請貴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104年9月8日水中學字第1040003756號函。

二、 依據本府94年11月17日府教學字第09402290720號函辦理。

三、 重申各校辦理各項活動(如校慶活動、學藝競賽、各種校外教學)應提出於課程發展委員會及學習領域課程小組研擬融入常態課程實施。

四、 學校校慶紀念日利用「週六或週日」全日舉辦各項活動,且係全校師生參與者,均於活動辦理後之週一補假一天,免函報本府備查;但若未於週一補假,則須敘明合理正當理由及開會決議記錄於活動辦理前報府備查;另利用「上課日」舉辦者,不補假。

五、 學校辦理校慶活動仍以一天為原則,且每學年以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