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請各財產申報人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依法完成申報,請 查照。

一、依據法務部(下稱該部)104年10月19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5250號書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所稱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另依本法第3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略以:定期申報期間,指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爰請本府各所屬機關申報義務人,以前揭期間任擇一日為申報基準日,並於該期間內向各受理申報機關(構)辦理財產申報。
三、申報方式:
(一)網路申報:請至「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網址(https://pdis.moj.gov.tw/U100/U101-1.aspx)下載軟體安裝申報。
(二)紙本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置於本府政風處網站「財產申報」專區(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220000&catetype=01&cid=729),請參閱申報範例、填表說明等,辦理申報。
(三)為便利申報人辦理財產申報,申報方式可採紙本或網路方式擇一辦理,惟為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目標,提昇作業效率,仍請各申報人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四、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各申報人自104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該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4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五、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爰請申報人於期限內據實申報。
六、另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爰申報人亦為該法所規範之對象,如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案件,請依規定辦理迴避,俾符合該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