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第13條復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爰職務加給已納入擔任導師及特殊教育之職務者,先予敘明。
二、復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發給基準)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是以,教師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基準,除月支薪俸及學術研究費外,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核給之職務加給列入發給基準,併予敘明。
三、基上,教師待遇條例業於104年6月10日公布,惟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條例現已公布近半年,大院遲未發布施行日期,恐致10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不得列入發給基準,本會建請大院應儘速發布,並自104年12月1日施行,以利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納入104年年終工作獎金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