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104)年定期申報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所提供下載財產項目及資料來源一覽表(如附件),請申報人知悉,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104年12月09日廉財字第10405019770號書函辦理。
二、本年定期申報期間已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稱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請本年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詳閱。
三、本次下載提供財產之限制,除一覽表所列之外,尚包括現金、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私人債權、私人債務(含有價證券融資債務)、事業投資等,以及未與財產申報系統介接之受查詢機關(構)申報人所登記、存放、買賣或委託管理之各類應申報財產,因該等財產資料申報系統並無提供,務請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檢查,如前揭財產已達法定申報標準者,均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之規定。
二、本年定期申報期間已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稱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請本年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詳閱。
三、本次下載提供財產之限制,除一覽表所列之外,尚包括現金、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私人債權、私人債務(含有價證券融資債務)、事業投資等,以及未與財產申報系統介接之受查詢機關(構)申報人所登記、存放、買賣或委託管理之各類應申報財產,因該等財產資料申報系統並無提供,務請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檢查,如前揭財產已達法定申報標準者,均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