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教師得否利用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及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給予進修費用補助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5064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第6條規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第2項)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二、學校發展需要。三、人員調配狀況。四、在本校服務年資。...」第8條規定:「(第1項)前條第1項第1款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二、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究,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第2項)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第3項)公立學校教師國外進修、研究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所需費用,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三、有關教師得否利用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及依獎勵辦法給予進修費用補助等節,說明如下:
(一)經教育部函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意見,保訓會以104年9月8日公訓字第1040012203號函復:「案經陸委會104年9月1日陸港字第1049908500號函釋略以:『...說明...二、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並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有關公務員赴陸之限制,對於公務員赴香港、澳門進修亦無禁止規定。...三、復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條第2項略以:『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有關公務人員赴港澳從事進修活動事,本條例未予規定,爰適用貴會相關法令規定...。』是以,現行港澳關係條例對於公務員赴香港、澳門進修既無禁止規定。又基於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旨在鼓勵公務人員從事進修活動,以利機關業務推展,亦未訂定進修地區之限制性規定,爰公務人員現階段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惟渠於進修入學後將與學校間形成特別之法律關係,與公務人員前往港澳之交流參訪仍屬有別,似宜更為審慎。另爾後如港澳關係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令或港澳相關政策,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應優先適用港澳關係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令。」現階段未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爰比照公務人員現階段同意教師得赴港澳進修,惟宜更為審慎。
(二)爾後如港澳關係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令或港澳相關政策,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屆時教師是否比照公務人員相關限制規定,教育部將再行研議。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第6條規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第2項)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二、學校發展需要。三、人員調配狀況。四、在本校服務年資。...」第8條規定:「(第1項)前條第1項第1款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二、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究,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第2項)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第3項)公立學校教師國外進修、研究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所需費用,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三、有關教師得否利用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及依獎勵辦法給予進修費用補助等節,說明如下:
(一)經教育部函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意見,保訓會以104年9月8日公訓字第1040012203號函復:「案經陸委會104年9月1日陸港字第1049908500號函釋略以:『...說明...二、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並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有關公務員赴陸之限制,對於公務員赴香港、澳門進修亦無禁止規定。...三、復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條第2項略以:『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有關公務人員赴港澳從事進修活動事,本條例未予規定,爰適用貴會相關法令規定...。』是以,現行港澳關係條例對於公務員赴香港、澳門進修既無禁止規定。又基於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旨在鼓勵公務人員從事進修活動,以利機關業務推展,亦未訂定進修地區之限制性規定,爰公務人員現階段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惟渠於進修入學後將與學校間形成特別之法律關係,與公務人員前往港澳之交流參訪仍屬有別,似宜更為審慎。另爾後如港澳關係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令或港澳相關政策,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應優先適用港澳關係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令。」現階段未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爰比照公務人員現階段同意教師得赴港澳進修,惟宜更為審慎。
(二)爾後如港澳關係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令或港澳相關政策,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屆時教師是否比照公務人員相關限制規定,教育部將再行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