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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切結書暨範本各乙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業經行政院核定自本(104)年12月27日施行,該條例第10條第2項略以,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二、為使改敘作業有所依據,即日起各校於報送敘薪請示單時,務必請教師填具本切結書,俾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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