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位且已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改敘核定有案者,得否另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重新辦理改敘乙案,請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5年1月20日府人任字第1050019696號函辦理。
二、查民國101年12月28日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07號【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是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並非自始無效。
三、複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亦未含括已辦理改敘有案者。
四、爰此,有關業經本府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核定之教師敘薪處分仍屬有效,自不得依教師待遇條例重新辦理改敘。
二、查民國101年12月28日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07號【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是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並非自始無效。
三、複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亦未含括已辦理改敘有案者。
四、爰此,有關業經本府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核定之教師敘薪處分仍屬有效,自不得依教師待遇條例重新辦理改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