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案,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應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關於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另查監察院於本(105)年3月15日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政院略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爰為避免發生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情事,請貴機關(構)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前揭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案,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應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關於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另查監察院於本(105)年3月15日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政院略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爰為避免發生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情事,請貴機關(構)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前揭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