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得否留職停薪進行教育實習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3230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業於101年11月1日臺國(三)字第1010170201號函釋:「...(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其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前開相關規定並未有教育實習留職停薪之規定,爰無由教育部統一創設之由。(三)惟查『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第一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1項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爰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前提下,雇主得本於權責訂定優於請假適用法規之約定。」
三、綜上,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得否留職停薪進行教育實習,請依前開函釋辦理。
二、查教育部業於101年11月1日臺國(三)字第1010170201號函釋:「...(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其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前開相關規定並未有教育實習留職停薪之規定,爰無由教育部統一創設之由。(三)惟查『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第一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1項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爰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前提下,雇主得本於權責訂定優於請假適用法規之約定。」
三、綜上,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得否留職停薪進行教育實習,請依前開函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