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於寒暑假全時公假進修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24096號函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五、因教保或研究需要,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因教保或研究需要經學校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公假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三、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另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條規定,「(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是以,本辦法第5條第5款及第6款明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在一定條件下得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或全時進行進修並給予公假,已考量勞基法及其相關法規並未規範核予公假進修之規定,而訂定優於勞基法之規定。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於全時公假進修疑義,請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五、因教保或研究需要,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因教保或研究需要經學校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公假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三、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另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條規定,「(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是以,本辦法第5條第5款及第6款明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在一定條件下得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或全時進行進修並給予公假,已考量勞基法及其相關法規並未規範核予公假進修之規定,而訂定優於勞基法之規定。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於全時公假進修疑義,請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