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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863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原函及相關附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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