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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等事宜,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6日總處綜字第1050052780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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