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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事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函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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