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81207號函辦理。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