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相關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0754號函辦理。
二、「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3點規定:「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爰此,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三、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第2項)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第3項)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第4項)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四、查教育部91年2月7日台(91)人(二)字第91006103號函規定略以,考核年度非主管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同意依代理主管職務之月數依比例計算其各種加給。又代理主管職務期間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惟如係屬考核年度最後1個月份支有主管職務加給者,按當月份實發數額計發考核獎金。有關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支領考核獎金方式係參酌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二、「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3點規定:「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爰此,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三、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第2項)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第3項)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第4項)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四、查教育部91年2月7日台(91)人(二)字第91006103號函規定略以,考核年度非主管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同意依代理主管職務之月數依比例計算其各種加給。又代理主管職務期間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以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惟如係屬考核年度最後1個月份支有主管職務加給者,按當月份實發數額計發考核獎金。有關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支領考核獎金方式係參酌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