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購應避免使用個人信用卡或會員卡購物,以免有紅利點數不正利益之爭議
請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96.2.1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釋規定辦理: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1.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非專業採購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2.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3.其餘支付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儘量以零用金支付,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中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1.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非專業採購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2.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3.其餘支付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儘量以零用金支付,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中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以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