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益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8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59301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略以:「幼兒園每班所置教保服務人員為實際擔任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教師者,得兼任導師,並發給導師費。...前項導師費之發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又依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
三、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補助對象規定:「(一)導師費差額:1.公私立幼兒園各班級之導師。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職稱為教師。(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四、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所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其中加給包括導師職務加給及學術研究加給。有關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導師職務加給一節,依前開規定,代理教師之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依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辦理,其導師職務加給依施行細則第9之1條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略以:「幼兒園每班所置教保服務人員為實際擔任教保服務工作之專任教師者,得兼任導師,並發給導師費。...前項導師費之發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又依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薪及其學術研究費,比照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規定支給。」。
三、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補助對象規定:「(一)導師費差額:1.公私立幼兒園各班級之導師。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職稱為教師。(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四、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所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其中加給包括導師職務加給及學術研究加給。有關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導師職務加給一節,依前開規定,代理教師之本薪及學術研究費依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辦理,其導師職務加給依施行細則第9之1條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