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受行政懲處後,復經公懲會就同一事件作成懲戒處分,權責機關是否須註銷原行政懲處疑義案,請 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3年11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30232582號函辦理。
二、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與銓敘部歷年函釋,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競合,於公懲會對同一違失行為作成懲戒處分之實體議決後,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既為法規明定當然失其效力,自無待權責機關再行註銷使原行政懲處失其效力;惟為維護人事資料完整,仍宜於人事資料中詳實註記。另基於人事服務之目的,必要時,權責機關得將原懲處處分失效之事實,通知當事人知悉。
三、檢附前揭函與銓敘部103年11月10日部銓四字第1033872417號書函各乙份供參。
二、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與銓敘部歷年函釋,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競合,於公懲會對同一違失行為作成懲戒處分之實體議決後,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既為法規明定當然失其效力,自無待權責機關再行註銷使原行政懲處失其效力;惟為維護人事資料完整,仍宜於人事資料中詳實註記。另基於人事服務之目的,必要時,權責機關得將原懲處處分失效之事實,通知當事人知悉。
三、檢附前揭函與銓敘部103年11月10日部銓四字第1033872417號書函各乙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