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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文字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4年1月5日府人任字第1030260918號函辦理。
二、身權法第38條第3項:「前2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4項:「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三、有關建議修正身權法第38條第4項文字為「前項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乙節,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於99年9月1日邀集中央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召開「研商身權法第38條之義務機關(構)進用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之非身心障礙員工人數計算方式會議」,與會人員認為增訂上開條文涉及放寬員工總人數之計算規定,全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均適用,計算後員工總人數將減少,法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亦減少,可能減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甚至有鼓勵義務機關(構)以進用部分工時人員取代全時人員之疑慮,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影響甚鉅,不贊成修正。仍請依前開會議紀錄(99年10月7日勞職特字第0990513489A號函附)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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