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得否統一辦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介聘事宜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4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3311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教署業於103年4月9日召開研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得否申請調動至縣(市)內他園(校)且得併計其工作年資」會議,經調查多數機關均予同意調動機制。
三、現行各公務機關對於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進用者無互為遷調機制,考量教保員之權益並為穩定幼兒園人事,教育部所擬具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業增列契約進用人員得遷調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規範,俟前開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續納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修正之參考,在無相關法源依據前,仍須依現行規定及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國教署業於103年4月9日召開研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得否申請調動至縣(市)內他園(校)且得併計其工作年資」會議,經調查多數機關均予同意調動機制。
三、現行各公務機關對於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進用者無互為遷調機制,考量教保員之權益並為穩定幼兒園人事,教育部所擬具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業增列契約進用人員得遷調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規範,俟前開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續納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修正之參考,在無相關法源依據前,仍須依現行規定及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