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6條修正通過一案,請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3月25日勞動福3字第1040135461號函及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令辦理。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及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為因應新法施行,請各單位提前檢視,如有不足,儘速籌編預算,以免違法受罰,惟後續執行方式,俟勞動部決議後再另行公告。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及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為因應新法施行,請各單位提前檢視,如有不足,儘速籌編預算,以免違法受罰,惟後續執行方式,俟勞動部決議後再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