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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學校應於105年度以後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第1項所定獎勵額度內核發所屬職員禮品(券)之獎勵,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4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31937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勵額度,個人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團體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下;如需發給超逾上開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復以考量各機關學校本(104)年度相關預算業經立法機關依程序審議通過,爰同意該年度得依原規劃核發各該員工禮品(券)之獎勵;至105年度以後則依旨揭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揭函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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