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新進教師曾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一案,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78158A號函辦理。
二、公立學校教師具有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於初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至遲於5年內,依上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辦理退休;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者,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為維護新進教師退撫權益,請各學校協助具有前開年資之「新進教師」確實依規定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三、案例:A師於85年2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為代理教師,嗣於100年8月1日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則A師可補繳85年2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退撫基金費用。(因自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惟計算至96年12月31日)
四、檢附前揭函文乙份供參。
二、公立學校教師具有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於初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至遲於5年內,依上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辦理退休;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者,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為維護新進教師退撫權益,請各學校協助具有前開年資之「新進教師」確實依規定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宜。
三、案例:A師於85年2月1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為代理教師,嗣於100年8月1日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則A師可補繳85年2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退撫基金費用。(因自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惟計算至96年12月31日)
四、檢附前揭函文乙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