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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新修正「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99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40576號函暨104年7月7日縣長批示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原規範名稱「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為「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增訂第八點有關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之規定。
三、檢附「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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