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本縣各級公立學校應申報財產職務,如因整併致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者,請依公職人員財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請 查照。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4年7月13日府政申字第1040138374號函辦理。
二、本法第2條規定略以: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會計主管應依法申報財產,如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應於二個月內,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合先敘明。
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爰請轉知申報義務人於期限內據實申報。
四、前揭職務如因學校整併,致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者,爰請旨揭學校於本(104)年7月15日前通知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本法第2條規定略以: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會計主管應依法申報財產,如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應於二個月內,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合先敘明。
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爰請轉知申報義務人於期限內據實申報。
四、前揭職務如因學校整併,致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者,爰請旨揭學校於本(104)年7月15日前通知本府政風處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