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之規定,落實於國小第一學年前10週教授注音符號

一、 依據104年8月26日國教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94707號函辦理。

二、 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語文學習領域之本國語文(國語文)」第五項實施要點,有關【注音符號】教學原則之規定,注音符號應於國小第一學年前10週,採綜合教學法進行教學。爰此,務請本縣各校(國小)確實於國小一年級上學期前10週規劃並執行注音符號教學課程。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