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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南投縣政府員工上班及出差管理要點」,並自本(104)年10月1日起生效,請 查照。

一、為應差勤管理之實際需要,以增進公務人員服務品質,爰配合修正旨揭要點,分述如次:
(一)配合本府修正之「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補充規定」,廢止搭乘高鐵需專簽之規定。
(二)另加班需於事前申請,配合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本要點第十八點前段為:「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加班申請應於加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申請,於假日加班應於同一星期最後上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申請。」
(三)部分條文指明差勤管理應配合適用之法規。
(四)鑑於本府所屬機關眾多,各機關之作法未能一致,除上班時間及彈性上下班時間因地制宜外,其他有關之規定應一體適用,爰此修正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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