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進修相關權益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9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96326號函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勞僱權益應依勞僱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進用辦法、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
三、復依幼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請假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五、因教保或研究需要,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爰此,公立幼兒園或學校給予契約進用教保員公假,包含因教保或研究需要,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之情形,倘契約進用教保員需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應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公假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四、至契約進用教保員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事宜,教育部業於104年8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76257號函函釋在案,請依該函釋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勞僱權益應依勞僱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進用辦法、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
三、復依幼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請假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五、因教保或研究需要,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爰此,公立幼兒園或學校給予契約進用教保員公假,包含因教保或研究需要,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之情形,倘契約進用教保員需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修、研究,應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公假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四、至契約進用教保員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事宜,教育部業於104年8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76257號函函釋在案,請依該函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