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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其經費依相關規定標準編列並經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上開預算範圍內本權責配合活動內容規劃以禮品、禮券或現金等形式發給,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40047345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來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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