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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嘉義市政府辦理教學支援人員認證所核發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有效期乙案,請 查照。

一、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二、再查同辦法第11條規定,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4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人員聘任之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三、另查該府99年2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95303662號函,為擴展學校人力資源並促進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互流通進用,嘉義市政府同意承認各縣(市)認證合格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至該市任教。
四、考量嘉義市政府及他縣市近年已較少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曾從事教學工作,則證書有效期,嘉義市政府同意視為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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