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104年度修正因公出國計畫案,並自本(104)年10月19日生效,請 查照。

一、依據本府104年度修正因公出國計畫審核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案出國人員請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原則如下:
(一)請在核定之工作項目、日數與人數範圍內覈實執行計畫內容;事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報府從嚴審核。
(二)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但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必須由年度相關經費支應時,得在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調整支應。
(三)各該出國案件人員應力求精簡,並以業務直接有關者為限。
(四)出國人員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撰提出國報告。
(五)如屬赴大陸地區案件,請另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與圖表附件辦理。
三、副本抄送本府其他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學校,爾後因公出國案件請依前揭會議決議辦理。
四、檢附本案會議紀錄1份供參。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