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服務品質,並維護志工權益,請各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及勞動處104年10月13日府社政字第104020677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 為提升服務品質,維護志工權益,請鼓勵所屬參與志工基礎課程12小時及特殊訓練課程12小時,向本府申請核發紀錄冊(依特殊訓練單位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獲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後計算),向本府社勞處申請核發榮譽卡。
四、 志工服務時數,除紙本登錄外,亦請按月同步登錄於內政部志願服務系統(http://vols.mohw.gov.tw/login.jsp),申請獎勵時數以內政部系統登錄為原則,請確實依規辦理。
五、 檢附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志願服務計畫及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各1份供參。
一、 依據本府社會及勞動處104年10月13日府社政字第104020677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三、 為提升服務品質,維護志工權益,請鼓勵所屬參與志工基礎課程12小時及特殊訓練課程12小時,向本府申請核發紀錄冊(依特殊訓練單位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獲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後計算),向本府社勞處申請核發榮譽卡。
四、 志工服務時數,除紙本登錄外,亦請按月同步登錄於內政部志願服務系統(http://vols.mohw.gov.tw/login.jsp),申請獎勵時數以內政部系統登錄為原則,請確實依規辦理。
五、 檢附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志願服務計畫及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