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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1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27105號函辦理。
二、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以,公立學校之代理教師雖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是該類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事後縱已離職,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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