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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個人及團體推薦表各1份,請踴躍推薦參加,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1月23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040138321號函辦理。
二、推薦資格: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三、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四、推薦方式及程序:貴校推薦人選時(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應擬具推薦表(如附件),敘明具體感人事蹟,並經當事人簽名後,繳交書面資料送交本府審查。
五、105年杏壇芬芳獎各校所送推薦表,本府收件日期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2月19日止,敬請貴校踴躍推薦符合資格者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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